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系教职工的考勤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学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考勤形式及管理
第二条、除专任教师岗位外的所有岗位均实行坐班制度。按每周5个工作日,在工作日内按作息时间考查出勤。
第三条、专任教师实行以考课为主,考课与集体活动考勤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双肩挑人员实行考勤与考课相结合,坐班时考查出勤,上课时考查上课。
第五条、考勤工作由系行政负责人负总责,系秘书具体负责本单位考勤。考勤员在每月5号前将本单位上个月的考勤情况在单位公示并经行政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人事处。
第三章请假制度
第六条、 系正职领导因事、病请假,一至三天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三天以上报院长或书记批准。
第七条、 系副职及科级干部因事、病请假,一至三天者由系正职批准,报分管院领导备案;三天以上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八条、职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因事、病请假一周内由系领导批准,一周以上者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九条、专任教师因事、病请假,三天以内由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四至六天由教务处长批准,报分管院长备案;七天以上者经系主任同意后,由教务处报分管院长批准。学院、系组织的学习、会议及活动一次按一天计算,需请假时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请假程序
第十六条、凡需请假者必须先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条,按批准权限签字、盖章方可有效。对请假者超出审批权限部分的病、事假时间按旷班处理。
第十七条、请病假需有县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复印件或住院证明及病假条。确属急病、急事来不及请假者,事后可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八条、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逾期按旷班处理。
第五章违反劳动纪律处罚
第十九条、旷工(课)处理。
1、凡旷工一至三天(教师2至6节课)者,通报批评。
2、凡旷工四至六天(教师8至12节课)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凡旷工七至三十天(教师14至60节课)者,行政记过处分。
4、凡旷工三十一天(教师62节课)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将档案送交市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十条、每迟到或早退二次,按旷工半天计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未尽事宜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