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内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核实情况并出具遗失证明说明,在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毕业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新证。
(一)就业报到证正本原件遗失的,由毕业生持学校出具的遗失证明、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和就业报到证副本(即就业通知书,下同)原件,到原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补办;
(二)就业报到证正、副本原件一并遗失的,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持遗失情况说明、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到原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补办。补发的就业报到证备注栏内须注明“遗失补发”。
二、省内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后遗失的,不再补发新证,但可以向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学校核实情况(毕业生在市一级报纸上登报挂失)后填写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加盖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印章,须本人持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登报挂失的报纸、毕业证原件、就业报到证副本、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和毕业生就业工作调配表,到“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处就业手续窗口”办理。